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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享受货币补偿 大连拆迁政策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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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09-5-18   作者: 未知   来源: 未知   录入:天石 阅读次数:631

    随着城市改造需要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大连对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就很能从被拆迁者的角度着想。其中,“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300元修改为每户每月600元”就是与时俱进的表现。而“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燃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亦更为人性化。就拆迁货币补偿这块,“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也保障了被拆迁的权益。

  在此基础上,2008年1月份,地处全市最繁华区域的中山区在百姓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上做出重大调整:今后,凡是区内被拆迁的百姓房屋补偿费,不再执行过去的低价标准,而按百姓原有的房屋面积乘以动迁地周边商品房的单位价格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您手中将被拆迁的房子有50平方米,而您周边的新商品房项目卖到1万元,那么您就能拿到50万元的拆迁货币补偿。

  最近,拆迁的长江路沿线五地块,又根据被拆迁者需求首次提出区内回迁、区外回迁两种安置办法。回迁安置补偿标准为:如果选择中山区内回迁安置的,被拆迁人在原面积基础上可免费增加20%的面积补偿;如果选择跨区安置的,被拆迁人可在原面积基础上免费增加60%的面积补偿。即,被拆迁房屋只有25平方米,那将按40平方米计算,如果选择区外回迁,将免费得到64平方米的住房,如果居民再添几万元钱,就可以住上75平方米的房子。

  另外,此次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具体为:所有权性质的房屋,原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万元给予补偿;公有承租房或自管产权房屋,按照每平方米8940元予以补偿,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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